鹤壁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有关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加强集中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现就有关单位档案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1989—2000年形成的文书、专门、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成立到2000年形成的文书、专门、科技、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三)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移交到新单位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文书、专门、科技、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二、移交方法
档案资料移交以全宗为单位进行。市档案馆统一制作交接凭证,一式两份,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有关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档案于
三、有关要求
(一)立档单位要按照《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专业部门规范要求进行认真整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及纸张老化破损案卷,要全部进行裱糊和复制。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专著、画册、专题介绍、专题指南、史料汇编、影视作品及文学作品)、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一式三份,立档单位留存一份,移交两份。
(三)立档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保质、按时移交。对于移交过程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市档案局要按照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负责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工作;收集编研科负责各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的编研工作;保管利用科负责做好档案的接收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时间表
单位名称 |
时 间 |
单位名称 |
时 间 |
一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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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培红中学 |
2013.10.31 |
鹤壁日报社 |
2013.10.15 |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
2013.11.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3.10.16 |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
2013.11.4 |
市物资集团 |
2013.10.17 |
市鹤城公证处 |
2013.11.5 |
二级机构 |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2013.11.6 |
市农业科学院 |
2013.10.18 |
市按摩医院 |
2013.11.7 |
国营浚县农场 |
2013.10.21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2013.11.8 |
市盐业局 |
2013.10.22 |
撤销合并单位 |
|
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 |
2013.10.23 |
市文化局 |
2013.11.12 |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2013.10.24 |
市第二中学 |
2013.11.13 |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2013.10.25 |
市第一中学 |
2013.11.14 |
市工贸学校 |
2013.10.28 |
市第一人民医院 |
2013.11.15 |
市实验学校 |
2013.10.29 |
市第二人民医院 |
2013.11.18 |
市实验幼儿园 |
2013.10.30 |
市中医院 |
2013.11.19 |
鹤壁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