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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有关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4 04:09:23

鹤壁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有关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丰富档案馆藏,加强集中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现就有关单位档案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19892000年形成的文书、专门、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成立到2000年形成的文书、专门、科技、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三)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移交到新单位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文书、专门、科技、声像等各种门类的永久、长期档案。

二、移交方法

档案资料移交以全宗为单位进行。市档案馆统一制作交接凭证,一式两份,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有关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档案于10151120移交,(具体移交时间见附后)。

三、有关要求

(一)立档单位要按照《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各专业部门规范要求进行认真整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及纸张老化破损案卷,要全部进行裱糊和复制。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专著、画册、专题介绍、专题指南、史料汇编、影视作品及文学作品)、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一式三份,立档单位留存一份,移交两份。

(三)立档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保质、按时移交。对于移交过程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市档案局要按照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负责做好档案移交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工作;收集编研科负责各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的编研工作;保管利用科负责做好档案的接收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时间表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级机构

 

市培红中学

 2013.10.31

鹤壁日报社

2013.10.15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3.1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10.16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2013.11.4

市物资集团

2013.10.17

市鹤城公证处

2013.11.5

二级机构

 

市法律援助中心

2013.11.6

市农业科学院

2013.10.18

市按摩医院

2013.11.7

国营浚县农场

2013.10.21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11.8

市盐业局

2013.10.22

撤销合并单位

 

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

  2013.10.23

市文化局

2013.11.12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3.10.24

市第二中学

2013.11.13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10.25

市第一中学

2013.11.14

市工贸学校

2013.10.28

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3.11.15

市实验学校

  2013.10.29

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3.11.18

市实验幼儿园

2013.10.30

市中医院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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