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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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档案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4-30 21:3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鹤壁市档案学会是在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是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和咨询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真、协作的精神,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挂靠鹤壁市档案局,其学术活动受河南省档案学会、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鹤壁市档案局的指导,并由鹤壁市档案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档案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发现和推荐人才;

(二)编印档案学术研究刊物,普及档案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信息;

(三)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组织学术年会,评选和表彰优秀论文及研究成果,交流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五)组织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对档案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积极参加河南省档案学会的学术活动,加强与兄弟学会的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的专兼职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从事档案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3、热心档案工作,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成绩者;

5、在鹤壁市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省档案学会会员,经备案为本会自然会员。

(二)团体会员:各县、区和市直专业系统的档案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和本会会员十人以上的专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入会,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方针、原则及重要性,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4、向本会报送会员出版的论著和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对会员的创造性成果或突出成绩,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会员无故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犯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小组代表、上届本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并经鹤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十一)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评定推荐和奖励优秀学术论著或研究成果;

(十二)提交需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4人组成。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2名,设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档案学术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并经鹤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并经鹤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是理事长的助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提出工作报告;

(二)负责学会各种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理事会或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鹤壁市民政局和鹤壁市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鹤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鹤壁市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鹤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鹤壁市档案局和鹤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鹤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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